2006-5-1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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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以改善环境的。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报送文件,应对文件依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 年4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