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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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 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 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 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