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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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刚果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由普通法和特惠制度规定。
特惠制度包括:
- 制度甲和制度乙,适用于其活动和市场以我国领土范围为限的企业;
- 制度丙和制度丁,适用于其活动和市场扩及或可扩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中非经济关税同盟国的企业。
第一卷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既得权益
第二条 在刚果人民共和国正当建立的企业,其既得权益均受保护。
第二章 资本转移
第三条 根据外汇管制条例规定,国家保证:
- 资本自由转移;
- 正当所得利润转移自由;
- 企业关闭或业务终止而获得的资金转移自由。
第三章 企业及其人员法规
第四条 外国企业有权依照刚果企业相同条件,获得租借、特许和行政许可,并有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 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外国雇主和雇员同刚果国民一律平等。
外国雇主和雇员在劳动法和社会法方面,均享有与刚果国民同等的权利。他们可依照现行法律参加工会活动和加入行业保障团体。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须依照刚果企业和刚果国民同等的条件,派出代表参加董事仲裁会议和保障行业经济利益的团体。
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国雇主或雇员个人征收不同于或超过对刚果国民征收的捐税或摊派费用。
外国企业享有与刚果企业同等的权利,享有保护其商标、专利、牌号、品名和所有其他工业产权的权利。
外国企业和雇员享有与刚果企业和刚果国民同等的条件,参与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诉讼的权利。
第二篇 税收优惠
第一章 关税与间接税
第七条 一切企业,凡符合中非经济关税同盟税率规定和进口税条件者,均可享受:
- 对某些进口物资和原料诸如:采矿和石油物资的减额关税和捐税;
- 对事先已获批准的计划投资所需的设备器材的减额关税和捐税;
- 单一税。
第二章 直接税
第八条 本法下列条款的规定,适用于符合税法总纲所定条件的一切企业。
1. 自然人所得税、附加税、法人团体税、法人团体特别税:
- 对一九六O年八月五日法令第一款所指农业合作社永久免征;
- 对廉价住房事物所永久免征;
- 对一九六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