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企业产权重组
答:企业产权重组或产权重构,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产权的重新组合或重新构造,是通过对传统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改造,建立一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随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企业制度和企业产权制度也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如同传统公有制与计划经济相一致,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承包制也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一致。承包制具有双重的特点:一方面,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并没有财产所有权,因此并没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国家对企业的行政控制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国家对企业依然负有无限责任,企业并没有成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享有相应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国有企业只享有名义上的法人地位但却没有作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这是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和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的根本缺陷。由此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无法根本改善以及国家对亏损和破产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等等困扰我国经济的严重问题。由于没有触动所有制关系,没有触动产权问题,承包制已走到近乎山穷水尽的地步,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已充分发掘出来了,出现明显的后劲不足,与此同时,它的弊病却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只有产权制度改革才解决承包制的种种弊病,真正再造国有企业的结构,使之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这就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将国家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开,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企业内部有机地统一起来。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实质,对国有企业来说是确认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企业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实行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使企业真正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而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其关键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使产权界定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交易顺利化和产权经营效益化,使出资者(国家)所有权与法人(企业)财产权相分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一般是指企业经营方针、长期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审批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重大产权变更等)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全部,也不能对其中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力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施加自上而下的行政病却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只有产权制度改革才解决承包制的种种弊病,真正再造国有企业的结构,使之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这就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将国家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开,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企业内部有机地统一起来。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实质,对国有企业来说是确认国家拥有终极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企业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实行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使企业真正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而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其关键就是要理顺产权关系,使产权界定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交易顺利化和产权经营效益化,使出资者(国家)所有权与法人(企业)财产权相分离。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一般是指企业经营方针、长期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审批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重大产权变更等)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出资者不能对法人财产全部,也不能对其中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运用股东的权力影响企业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施加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依然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初始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通过法律给予确认,均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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