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答:从法律角度看,企业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关系,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关系。(1)企业产权转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带有意志性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企业产权转让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进行企业产权转让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企业财产合同,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缔结的企业产权转比关系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企业产权转让关系中既包含着国家的意志,又包含着当事人的意志。企业产权转让的内容是依照合同行为所产生的双方当事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否则,国家要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企业产权转让的实现。(2)企业产权转让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其一,地位平等。参加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别,真正平起平坐。其二,意志表示平等。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表示意志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二,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入的权利、义务是自愿产生、对应、有偿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由双方自愿确定的,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彼此互为等价的。通常,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一方从对方得到对等价的报偿。(3)企业产权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还具有自己的某些特点:第一,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既多元化,又特定化。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的多元化是指参加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成份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以是企业主管机关,也可以是企业;既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的特定化是指对每一个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要公开化,转让内容限定化,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实施企业产权转让法律行为而产生。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行为即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企业财产买卖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企业财产买卖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实现企业产权转让而进行的有关企业财产买卖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第三,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