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上述精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具体讲有以下三方面内容:(l)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资格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资格证书。它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从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2)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定期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情况和问题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企业产权交易的原则
答:企业产权交易是涉及企业法人、全体职工和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大事,国有企业是产权交易的主体。因此,对产权交易要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并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并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得以实现。(2)实行平等互利、等价交换。产权交易应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同时,产权交易应是等价有偿的,并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这是保证企业产权交易顺利且有效进行的关键,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3)促进规模经济效益,防止形成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产权交易之中。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同时打破和避免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使企业产权交易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和新秩序。(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必须严格规范产权交易程序,坚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为此、产权交易应在公开、统一的交易市场进行,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底价,并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成交,杜绝私下交易和人情交易,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产权交易方式
答:产权交易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产权法定主体在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等产权体系内进行的全部或部分有偿让渡的方式。这里的“产权法定主体”是指法律上承认的产权主体。包括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这样对等的法律主体;“全部”既可以指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体系在一起的全部,也可以指财产所有权不变条件下其他几种权力的一起转移;这里的“部分”指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力的部分转移。也可指财产所有权不变条件下其他几种权力的部分转移。产权交易方式从产权交易范围划分,可分为产权的整体交易和产权的部分交易;从产权交易偿付方式划分为出资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承担债务式;从产权交易流动的轨迹划分,可分为纵向型、横向型和混合型。此外,从产权交易价格的成交方式上看,可分为拍卖、招标、协商议价等方式。
二十六、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
答: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如:从所有制性质看,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产权交易。从产权交易的内容看,又可分为企业整体产权交易和部分产权交易,这里重点介绍以下两种分类形式,第一种,按交易方式分,产权交易有以下几种形式:(1)购买式,即一企业法人通过议价或竞价方式出资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2)承担债务式,即在被转让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一企业以承担被转让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3)吸收入股式。即被转让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成为被控股企业的产权法人代表;(5)承担安排全部职工等其他条件式,即一个企业以承担安排另一个企业全部职工生产与生活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第二种、按交易主体之间的组织形式分,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主要有以下形式:(1)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企业购买其他一个或几个企业的产权,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兼并者通常作为存续企业仍然保留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