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产权交易的条件
答:产权交易要顺利进行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中,是没有产权交易的,因为这种资源的流动不是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而是根据长官的意志和命令。因此,只有在以价格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根本性手段的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才可能萌生与发展。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正是当产品、劳动力以及产权全部进入市场之后,市场经济才能逐步由低级向高级迈进。可见,现代市场经济是产权顺利进行的体制背景。离开了市场经济,产权交易将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的成功与否决定于两个条件,其一,要有明晰地产权界定;其二,要有进行交易的场所——产权市场。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只有权利界定清晰,市场机制才有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只有明晰产权,明确了谁来受益,才可能使产权流动起来,否则将因为交易费用过高而无法进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明晰产权,利益当先”的条件。产权交易顺利进行的行二个条件是要有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商品经济成熟发展、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竞争机制全面渗入经济过程的必然产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快捷、便利、有效率地将资产重新组合,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源泉。
二十八、产权交易的主体
答: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参与到产权市场中,进行产权买卖的法人机构或代理人,包括产权出让主体和产权收购主体。产权出让主体是产权的原始主体,属于产权转让的始点;产权收购主体是产权的未来所有主体,属于产权转让的绺。从产权结构和产权所有者的属性划分,产权出让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全资控股公司世界形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一系列对企业进行投资并负有管理其资产职能的机构。国有企业的终级财产权归全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无法经营管理这些财产,于是就由全民的代理者全权负责执行,从而形成一条“链条”较长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决策企业产权是否出让以及收受产权转让所得的出让主体就由国有企业的具体投资主体来承担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既可以在国有制内部进行,即出让给其他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全民法人投资机构,也可以面向国有制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出让国有企业产权,有利于使国有独资经营形式向现代公司制方向转变。(2)集体企业所有者。集体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生产要素移动灵活,集中程度低,产权出让的决策过程比国有企业要简单一些。集体企业的产权定价多以有形资产为主要内容,除了有传统特色的老字号和少数条件优越的企业外,一般都缺少技术优势和知识优势,无形资产价值少。产权转让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与交易双方的具体谈判密切相关。(3)私营企业主。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私营企业由于技术和资金原因,产生出让产权的要求。私营企业的规模小,在转让中多采用有偿售让、拍卖或破产清理等,交易款项一般也是一次性结清。(4)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是由多个所有主体共同投资形成的。股份公司的产权出让实际上就是股东所持股份的出让。这种出让既可以在二级流通市场上公开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谈判进行场外交易。
二十九、整体产权转让
答:整体产权转让是指产权的权益体系或资产不分割的交易方式。它有两层含义:产权的权利体系整体转移,而不是部分权利的转移;产权整体不分割为若干份进行交易。整体产权转让的优点是:(1)存量资产的配置更加彻底。在整体产权转让方式中,产权权益体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及相应的收益权、处置权等都发生了转移,产权在交易者手中得到彻底调整,使原有产权主体对产权失去干预和控制,更有利于新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