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6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七、结算交割
产(股)权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结算交割,产(股)权受让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价款,如交易数额较大,可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价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次付款的首次付款额都要在交易中心结算交割。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可自行办理交割。
八、产权过户
产权过户由交易中心以及驻中心房产、土地、工商部门等联合完成。凡涉及国有资产以及房地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文件》先分别到国资部门、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办理交易或变更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国有或集体股权变动的,凭《股权交易确认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办理企业产(股)权交易出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产(股)权出让申请登记表;
2、产(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给投资主体、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
4、投资主体、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5、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同意出让的决议;
6、产(股)权出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7、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决议。
8、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9、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