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
2、实行平等互利,等价交换。
3、促进规模经济效益,防止形成垄断。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答:从法律角度看,企业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关系,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关系。(1)企业产权转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带有意志性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企业产权转让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进行企业产权转让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企业财产合同,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缔结的企业产权转比关系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企业产权转让关系中既包含着国家的意志,又包含着当事人的意志。企业产权转让的内容是依照合同行为所产生的双方当事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否则,国家要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企业产权转让的实现。(2)企业产权转让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其一,地位平等。参加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别,真正平起平坐。其二,意志表示平等。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平等表示意志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二,企业产权转让双方当事入的权利、义务是自愿产生、对应、有偿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企业财产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由双方自愿确定的,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彼此互为等价的。通常,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一方从对方得到对等价的报偿。(3)企业产权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还具有自己的某些特点:第一,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既多元化,又特定化。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的多元化是指参加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成份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以是企业主管机关,也可以是企业;既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的特定化是指对每一个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特定的。第二,企业产权转让行为要公开化,转让内容限定化,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实施企业产权转让法律行为而产生。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行为即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企业财产买卖合同。而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实现企业产权转让而进行的有关企业财产买卖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规定。第三,企业产权转让客体确定化。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简洁地说是企业,是企业财产,确切地说是企业的全部财产。企业全部财产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物。这包括有形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资产,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知识产权转让
答: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转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其所有权;另一种是转让其使用权。这里所讲的所有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按知识产权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完整反映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业务,全面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无论采取哪种转让方式,转让所得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处理,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帐户进行核算。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作为成本处理,通过"其他业务支出"帐户进行核算,并按不同的转让方式确定并结转其转让成本。若为所有权的转让,其转让成本应按所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计算,将其从"无形资产"帐户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若为使用权的转让,只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其使用权的转让成本,而对其帐面价值不作转销。
企业产权转让
答:广泛意义上说,就是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让渡,一般是通过产权市场,实行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