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4 15:29:00 来源: 中金在线()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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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户的病历有了改动,客户与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发生了争议:客户认为,他受到意外伤,保险公司理应按意外险理赔;公司认为,客户的病历改动,又不能及时提供证据,因而不能按意外险,而只能按疾病险处理。
昨天上午,记者在180医院采访了投保人王庆丰。王庆丰称,他是南安霞美镇长福村村民,今年43岁。2003年9月13日,他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了20年期的人身意外险。2007年2月24日晚上10时,他骑摩托车外出不小心摔伤,村民发现后将他扶回家。
第二天上午起床后,王先生感到头晕目眩,手脚麻痹,家人急忙将他送往180医院救治。后来保险公司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王庆丰解释说,因为当时家人不清楚他所受的伤系骑车摔倒所致,因而不能及时向医院反映事实,导致医生诊断为“突发左侧肢体乏力22小时”。经救治后,医院根据申诉人的病况更正诊断说明书,即“脑部外伤后左侧肢体乏力22小时”。而今,王先生已经花了10多万元治疗费,而保险公司只按疾病险赔他3400元。他对此进行了申诉。
昨天下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黄先生解释称,在王先生提供给保险公司最初的证明材料里,没有任何关于他意外事故受到外伤的记载,在医院的原始病历里,也没有他受外伤的记录。后来客户的病历进行了改动,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符合公司理赔的要求。另外,保险公司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中,暂时还看不出他有意外伤的迹象。因而,公司没办法按照意外险理赔。
黄先生称,针对客户的诉求,公司曾做过专案讨论,双方也进行了协调。公司将会对王先生的申诉进行跟踪,尽量满足客户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