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2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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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800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扣除免赔率5%,只赔付郝某1520元。王某忿忿不平,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怎么可以不认帐?经理赔人员耐心解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分析:原来交警部门是调解了,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交警未按以责论处调解,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次要责任一般承担事故经济责任的20-40%,显然王某承担了70%,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按40%进行理算是合理合法,剩余只好由郝某自负。
结论:通过这个案例,一旦出险,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原则,不可私自承诺,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吃亏的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