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浏览统计: 【字体:大 中 小】
给具有重大的反作用。是欧洲的需求小于美国吗?答案正好相反:欧盟是当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是成员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最大最频繁的一个区域组织,是对企业年金便携性“一体化”程度要求最强烈最迫切的一个区域组织,从纯粹的市场需求角度讲,DC的发展速度应远快于美国。但事与愿违,究其原因,我们不能不说大陆法系起到了相当的抑制作用。
“好”的制度安排对年金促进大
即使在70年代以前,美国和英国的DB型养老金也比欧洲大陆其它国家发展得要快许多,无论从覆盖率还是从资产占GDP比例上———正是这个原因才致使这两个国家不得不为众多的DB计划和庞大的DB计划成员成立担保公司;换言之,普通法造就了一个养老金文化,进而成就了一个庞大的养老金帝国。70年代以来,尽管导致欧美之间DC不同发展速度的原因较多,情况复杂,但不同的法系传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重要因素:美国得益于信托文化与信托制度的环境,而欧洲受制于信托法律制度的缺位。当经济社会发展对DC产生需求时,不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必将阻止和抑制DC的发展。
无论是70年代以前的DB还是后来的DC,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独领风骚而令欧洲侧目,一个关键因素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不同法系造就不同资本市场
由此看来,不同法系对养老金具有不同的直接影响;而不同的养老金发展水平对资本市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不同的法系造就了不同的资本市场。
一般来说,凡是股市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普通法的国家。普通法较大的弹性为企业年金留下了较大发展空间;信托传统为众多DB迅速涌向DC成为战略投资者创造了客观条件。
反过来说,DB和DC对两个不同法系具有不同的追溯要求。如一国企业年金是DC型信托制,那么,30-40年的资产长期性决定了它强调的是财产制度的安全性,财产安全性的几十年“游离”过程中,对管理权的竞争必然导致其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最大化收益的追求必将导致其采取“谨慎人”策略。于是,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采取的一般都是谨慎人投资原则,它与长期性养老基金的投资要求是一致的,符合它的利益;相反,数量投资原则一般都发生在股市不太发达的国家,由于其DB型养老基金一般都不是长期性资金,自然就无需采取谨慎人原则。相反,短期投资策略与投机经常相伴。
这就是不同法系条件下资本市场不同结果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作者:郑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