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14 15:09:00 来源: 中金在线()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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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遇车祸身亡,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为此,被保险人的父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是套牌车为由,判定保险公司免赔。
2005年4月28日,被保险人全峰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全峰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摩托车属套用号牌,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原告全某诉称,自己向被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苏州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儿子全峰。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全某认为,被告没有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义务,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向原告送达保险单时附以“客户权益确认书”,原告在客户权益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被告方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投保人身险的目的是有着明确的认识和理解的,特别是有关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更是涉及到自己的保险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的重要内容,因此,原告称其在“客户权益确认书”上签字时没有看内容的陈述是有违常理的,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原告全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