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20 10:46: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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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7〕2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