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净回报率的计算公式为:(略)
    第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从财务重组次年起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间。
    成本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略)
    第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并按五级分类口径对信贷类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不良贷款比例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口径测算,计算公式为:(略)
    第二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
    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测算,计算公式为:(略)
    第二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本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大额风险集中度的计算公式为:(略)
    第二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略)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指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积极配合实施风险监测。
    国有商业银行监测指标及监测口径如下:
    (一) 一级资本。监测口径包括期末余额和增长比例。
    (二) 资产规模。监测口径包括期末余额、全球排名和增长比例。
    (三) 资本—资产比例。监测口径包括本期期末余额、上期期末余额、本期期末排名和上期期末排名。
    (四) 税前利润。监测口径包括期末余额和增长比例。
    (五) 真实利润增长。监测口径包括本期期末增长比例、上期余额期末增长比例和本期全球排名。
    第四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改革目标和任务要求,细化公司治理方案,分层次落实责任。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通过严格的考评验收对每个阶段的工作作出评价,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形成评估监测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进行及时督导,并对其公司治理情况和各项评估及监测指标以适当方式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6年4月24日起施行,2004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与监管指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