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8 10:27:00 来源: 中金在线()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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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5
为促进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2号),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各类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 农保
基金
农保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二)调剂金:农保基金增值收益扣除应记入个人账户利息以后的剩余部分,其他可并入农保基金的资金。
三、 保费缴纳
农保缴费,原则上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一)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县缴费的具体规定,参照缴费测算表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二)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年缴纳,也可趸缴。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测算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数额达不到当年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参保人可在领取前一次性补足保险费。
四、财政补贴
各级财政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县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参保人员进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预算。
(一)市财政部门通过市与区县分税制管理体制,按照山区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35元、平原区县劳动力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二)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
(三)区县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确定不同的财政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对农村义务兵、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残疾人的补贴标准。
(四)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对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调整。
(五)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列支科目为:2006年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其他"款;2007年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五、个人账户
各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农保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组成。
(二)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给付
养老金一般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200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
(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七、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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