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滞纳金的算法,郑州市征稽处稽查科科长蒋守义处长说,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1倍;欠1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2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8倍。
“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蒋科长说。
[交通部门]
天价罚单有法可依
那么,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收取标准是否有据可依呢?
蒋科长说,车辆欠缴养路费,一旦被查到就收取滞纳金,这是根据199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
其中二十一条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 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由此看来,交通部门对欠费车辆开出天价罚单,是有据可依的。
[专家观点]
滞纳金合法但不合理
“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但不尽合理,收取滞纳金是有法可依,但是大家想想,比银行利息还高上很多倍,可以说它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杨朝聚教授说。
杨教授认为,从性质上看,交通规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享受到了交通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因此他们一旦逾期缴款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交通规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
“我说他不尽合理是因为它的滞纳金收取标准过高。”杨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仅为0.72%,此类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从这一点上看,它已不仅仅是解决对非违约方的补偿问题,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惩罚对方过错的意味。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接过杨教授的话说,由于车辆规费征稽处与车主的关系从法律上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它不可能是罚款,因此说高额的规费滞纳金是合法而不尽合情理。
[发展趋势]
改革滞纳金标准亟待规范
其实滞纳金不仅仅存在于养路费上,还存在于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常见的滞纳金收取标准如下:固定电话是以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费是从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煤气为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信固话、小灵通、宽带、移动的滞纳金是3‰。
这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滞纳金收取标准,大都在每日1‰至每日5‰之间。这些小数字往往让许多人“提不起精神”,但如果折合成年息,恐怕不少人就会大吃一惊。以每天3‰计,折合成年息就是109.5%,这相当于一年活期存款利息0.72%的138倍多,事实上已属于暴利范畴或变相罚款了。
“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收取与收取方有着一定的关系。”杨教授说,“现在收取滞纳金依据的是1992年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那个时候整个中国有车的人也不多,主要是公车。现在是私家车占了主流,没有专门的司机和办公室服务人员去办理各种车辆手续,再加上工作节奏紧张,很多车主并不是成天待在一个城市,或出国,或出差,或旅游,或者家庭有变故,没有时间去规费征稽大厅交费。一旦错过了第一时间,弥补过错的成本就太高昂了,所以许多市民只好破罐子破摔。
他认为,如果交通规费征稽处能够多开设缴纳费用的网点,或者开通银行交费等便民措施,相信拖欠交通规费的现象会减少很多。
尽管现在滞纳金条款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然而,想要回避这种不平等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没多大可能。因为对于滞纳金是否应该收取、如何收取、收取的百分比是多少等问题,我国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