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上亿元加上古天乐和周杰伦的健康形象,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豪华营销让一家中国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而后者却是“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沈井韦/图
“百事可乐公司‘蓝色风暴’的宣传攻势越强,我这个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就越像‘李鬼’。”梁永华说,“大家总以为我们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乐。”
偏远山区浙江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让全球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公司栽了个不大不小的跟头。
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权,须进行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不得已的诉讼
“我们起诉百事可乐是被迫的。”6月4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永华在杭州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2003年,梁永华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为此进行促销的奖品有2亿件,奖品总价值达20亿元。
“百事可乐公司‘蓝色风暴’的宣传攻势越强,我这个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就越像‘李鬼’。”梁永华说,“大家总以为我们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乐。”
在梁永华短暂的经营时间里,这样的误会总是不断发生。“蓝色风暴”啤酒在销售中也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销售一度受阻。
2005年11月3日,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为怀疑蓝野公司的“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百事可乐标识,查封扣押了107箱产品。第二天,蓝野公司提供了“蓝色风暴”商标注册证,才获解封。
梁永华说,啤酒生产只是蓝色风暴系列的第一步。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席卷大陆的同时,他也在酝酿一个宏大的计划,准备开发“蓝色风暴”品牌的碳酸饮料和茶饮料系列。
但是,在与一个生产厂家谈判成功后,那个厂家上网搜索了一下“蓝色风暴”,就和梁断绝了联系。“你不是拉我一起假冒吧?”那个厂家只问了他这一句。
“我只能通过诉讼来挽回声誉。”梁永华说。
2005年12月12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将百事公司旗下的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百事公司推出的“蓝色风暴”系列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索赔300万元,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开支。
蚂蚁与大象之争
“这是场完全不对等的对抗,用‘蚂蚁撼大象’形容并不为过。”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报建说。
一方是注册资本300万、总资产仅约1300万的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另一方则是品牌价值120亿美元的跨国巨头(仅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年销售额就达12亿多元)。这样的对决,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更多的想象。
“所有人都怀疑我们在炒作。”吴报建说。但当初他接下这个案子时并没有太多犹豫,两个月的调查取证后,他与蓝野公司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如果不能胜诉,他将分文不取。
从业十多年的吴报建认为,百事的侵权事实很清晰,是明显的“鸠占鹊巢”。他感到疑惑,百事投入巨资进行营销,却没有花几分钟的时间在网络上搜索一下“蓝色风暴”是否已被注册成商标,“这样的疏忽有些让人难以理解”。
他透露,梁永华在准备提起诉讼时,曾向位于上海的百事中国公司去函交涉,但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应。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原因有两点,百事使用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且百事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梁永华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随即上诉到浙江省高院。
今年5月30日,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
为何两次判决会出现根本分歧?吴报建认为,这涉及对事实的不同认知。他解释道,我国的侵权法中商标法与国际最接轨,商标是否侵权,只要客观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而混淆者是否有过失、是否主观故意在所不论。
至于百事的“蓝色风暴“是标识,还是商标,则不是问题。标识是商标的上位概念,不能并列而论,“这样的问题就好像你问我是男人还是人一样荒唐。”吴报建说。
主审此案的浙江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对此案的审理相当慎重。审理过程中,他们参考了国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