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分析,对高管违规炒股这一痼疾,现有法律已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对于“不得违规抛售、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铁规也个个心知肚明。他们为何敢于明知故犯?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在责任部分和监管部分缺乏规定。对进行短线交易的,虽有处罚,但在证券市场动辄获利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面前,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专家指出,高管违规炒股看起来只是个违规问题,但如果深究,有些违规背后隐藏着犯罪,可能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原因
□相关法律缺少责任追究没有约束力
□处罚过轻只具象征性意义难起作用
对策
□出台市场禁入措施断违规者“生路”
□破解起诉难畅通证券民事诉讼渠道
沪深两交易所网站近日披露的一份文件,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因为,这又是一份令所有公司高管心惊肉跳的黑名单: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周苏苏9月4日卖出1万股该公司股票,卖出价每股61元,11月12日又买入1万股,每股47元,短短两月净赚近14万元;11月22日,风帆股份披露董事长陈孟礼违规卖出公司股票,一次赚了38.57万元;10月31日,岳阳兴长监事会主席张权彬,先分两次卖出可流通股份1684股,第二天就一次性买入1600股……”
据记者了解,尽管在去年年底,伴随股指的不断上涨,公司高管违规炒股曾引发公众质疑,证监会为此专门发文严厉禁止,但是,禁止归禁止,违规炒股却没有出现丝毫的收敛。
“大面积的违规屡禁不止,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现存的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专家直言。
法律明文禁止高管明知故犯
事实上,对高管违规炒股这一痼疾,现有法律已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而且,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是禁止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最具效力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这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自家公司股票时,必须作相应的信息披露,让公众知晓;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高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自己手中的股票,为的是促使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尽力。”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正是据此条文于今年4月9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再次重申了法律的规定,同时对于如何计算这个25%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实际操作。
另一个规定则出自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俗称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这部分收益。
证券法同时明确,上述人员违反这一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在管理规则中对“6个月”具体如何计算,也做了非常详尽的解释,而且再次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及大股东,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得进行短线交易。
可以说,上市公司高管这些证券市场上的“精英”,对于“不得违规抛售、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铁规个个心知肚明。那么,他们为何要明知故犯?
高管违规潜藏着内幕交易
有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中兴通讯的周苏苏,两个月之内恰到好处地做到了高价抛售低价买进,而且这个时候的股票市场一直处于调整阶段,指数如同过山车,忽高忽低,他竟然没有赔,还赚了近14万元;风帆股份的陈孟礼,也是在股市处于调整阶段,一次就赚了38.57万元。
市场人士至今仍记得发生在知名地产企业万科身上的“股票门”事件。万科董事长王石的夫人王江穗,用了90万元,自称自己“误买”了万科的4万多份股票,“没有想到大涨”,同样也是恰到时候地出售,一下子赚了20多万元。业内人士分析说,王石的夫人并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受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而且事后也将自己赚得的20多万元交给了万科,但是,她买卖“自家”股票的时机能把握得那么准,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