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金融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在金融体系之后,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第一,既然国家是银行的股东和经营者,那么法院和市场监管机构就无法独立,会从根本上削弱宪政的运作,使司法不得不受到行政和政党权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国家让其控制的银行牺牲储户的利益、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他们也无法对国家股东作诉讼,因为诉讼也不一定有用;在这种权力与权利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和政府控制的其它金融机构会不顾金融风险地向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作贷款,使呆坏账不受约束地扩张,导致金融危机。第二,既然政府权力控制金融特别是银行,那么跟权力有关系的个人和企业就得天独厚,这是在国家垄断金融的体系下金融风险的另一个主要来源。第三,由于政府的负债最后是由国家来承担的,而国家又掌握货币政策和发行货币的权力,那么一旦由于政府引发债务危机,在这种危机很快就变成货币危机,使金融危机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第四,通过国家垄断金融使银行等机构遍及全国,这样让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规模达到最大,这当然使不受制约的权力所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达到最高,每次滥贷的金额也会被放大。也就是说,国家直接垄断金融的结果不仅从根本上使金融交易中的民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削弱宪政的运行空间,而且在权力的压力下金融危机的风险会被无限地扩大。在1930年代明国时期中国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亚洲国家的经历也如此。
中国还会发生金融危机吗?
跟民国时期相比,今天的中国仍然缺乏对权力的实质性制约,签约执行、金融交易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独立也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又需要宪政改革。尽管权力缺乏实质性制约,中国经济又以国有企业为主,金融体系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加由国家垄断,而且绝大多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国家的。特别是,在更加发达的交通网络和信息流通网络的支持下,银行体系所控制的金融资源达到39万多亿,保险业控制的金融资源为1万6千多亿。在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源规模上升到如此之高的同时,权力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道德风险被放到最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危机的潜在破坏性相对于1930年代的中国不但没被缩小,反而被扩大。人们只能期待制止呆坏账产生的制度架构。
除了推进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司法独立的宪政改革外,当下至少可从另外两方面着手,以降低金融危机的出现概率。第一是将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国有金融民营化,至少是鼓励民间金融的发展。根据上面所说,这样做至少能缩小不受制约的权力所能产生的呆坏账规模,降低金融危机的程度,同时让司法和市场监督机构更能独立地运作。
其次是进一步放开新闻媒体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报道。新闻媒体的自由追踪报道可以把问题在发生的初期就曝光,迫使当事人立即解决,化解潜在的危机。相反,如果不允许媒体自由报道,使当初细小的问题也能发展积累成金融危机。以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为例,当年新闻最不自由的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的金融危机最严重,事后发现的呆坏账比例最高,其经济和社会受到危机的冲击也最大。相比之下,新闻历来更自由的菲律宾、新加坡、台湾则基本没发生危机,基本没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太多的冲击。因此,自由的新闻媒体能降低金融危机的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