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为什么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这么容易发生?
晚清中国涉足股票之后的头100年里,为什么金融危机频频发生?是什么使中国的“金融洋务运动”这么艰难?当时导致金融危机的要素在今天的中国是否还存在?为找到这些答案,我们还得看清金融证券交易的本质。不管是银行,还是证券,其交易的内容是具有充分流动性、甚至是匿名非定向发行的金融契约,它们的契约性质从本质上决定了对法治、对信息环境等制度架构的高度依赖性,使金融交易比任何实物商品市场更依赖法治。实物商品的有形、有色、有味本身可帮助大大减少其交易风险,而金融契约交易又恰恰不具备这些天然特征,这使金融交易市场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风险。
具体讲,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金融安全所需要的制度保障。第一,必须要有可靠的契约执行架构,特别是独立、公正的司法,以保证交易双方都能对其应有的契约权益放心。如果没有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法治,金融契约的交易安全就没有保障,金融市场就难以深化。第二,正因为金融交易的内容是一纸契约,买方就处于极端的信息劣势,一方面这意味着金融市场是最有利于投机炒作的市场,交易对象的价值的不确定性成为泡沫的最佳滋生土壤;另一方面,如果新闻媒体和其他信息机制又不自由,存户对银行的真实状况、投资者对证券发行方的价值就更加一无所知,让本来可以根除的金融问题酝酿成金融危机。第三,正因为银行资产、金融证券的高度流动性,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必须独立于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否则这些金融机构所控制的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就成为当权者最方便的提款机,或者成为权力机构为形象工程、出于非经济目的随意调配金融资源的工具。这当然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由金融交易市场所引发的这三方面的制度要求,不管是独立公正的契约执行架构即司法,还是自由的新闻媒体,还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让他们不能随意染指金融资源,这些都直接回归到宪政架构的问题,涉及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司法独立、立法中立的问题。在缺乏宪政的社会里,遍及全国的现代银行体系、现代证券市场只会为当权者个人和有权力关系的机构方便地提供近似无限的金融资源,最后酝酿成危害全社会的金融危机。我们必须看到,现代金融监管起源于14、15世纪的意大利和荷兰,但规模性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更近代的事,主要在16世纪之后,而且是伴随着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如果当年没有宪政制度的可靠发展,要么现代金融在那时难以深化,要么每次多发展一点就带来新的金融危机,就像当年权力不受制约、司法不独立的印度尼西亚、韩国和泰国最终在1997年引发了亚洲金融危机一样。现代金融发展于宪政民主制度的发源地—西欧,而不是在其它国家,这本身不是偶然的,有它的必然性,原因就在于现代金融需要上述三方面的制度架构。
那么,这些分析对理解我们上面讲到的中国“金融洋务运动”的经历有什么帮助呢?首先,我们看到在1872年开始引进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并让其股票公开交易的时候,那时的清朝政府体系谈不上有什么制约行政权力的宪政,也没有独立于行政和皇权的司法,更没有西方意义上的非人格化的独立第三方契约执行机制,像“股份”所代表的金融契约、“有限责任”等这些西方法律概念在以“人治”为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不仅是极为陌生的,而且是在执行的层面上无法得到支持的,也自然不能被赋予太多实际经济价值。更何况,作为中国第一份华文日报的《申报》在1872年才创办,大众传媒给刚刚在那个时期起步,因此,还没有帮助股民们了解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的新闻媒体。所以,在当时的“无法治”又无信息媒体的情况下,所交易的股票几乎完全与其发行公司无任何实质性关系,而是完全独立的投机券。于是,1882年的股票泡沫和接下来发生在1883年的金融危机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当然,在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虽然在立法、司法与行政的架构设计上具备了应有的框架,但在执行上由于军阀割据和内战的原因,其实际效果则大打折扣。因此,1921年的“信交风潮”金融危机的起因原则上跟1883年的金融危机没有本质差别,到那时候中国照样不具备有利于减小金融危机的制度架构,证券市场仍然是炒作投机的场所,滋生泡沫和相伴的危机。
南京政府成立后,当时的宪政架构有了实质性进展,司法也相对更独立,在契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