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们在研究社会的平等的时候,更应该注意那些掌握公权力的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为社会和公民,我们不能把他们当作“神灵”一样高高供奉在我们头上,任他们主宰我们的生活与命运。他们行使的权力只是我们出让的某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处理权,干得好可以继续留任(如果设置有明确期限的话,干得好也不能超期),干不好解除权力,另选他人;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应当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公权力,不论你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武装夺取,议会斗争,公民选举,任命),绝非你的囊中物、祖传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权力只能在设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越权、超界或不作为都是对自身的否定和自我淘汰。权力组织或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任何特权和特利,从而也不存在什么谁领导谁的问题,谁是绝对的领导者,谁是被领导者。不同的是在各自的范围内处理不同社会事务而已。而公民个人在“法无禁止”的范围内实施高度的自治,谋求个人的充分发展。
五、公权力的集中、分化与腐败
公共决策的制定必须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分权必须优先于集权,不能屈从于问题的当下解决而轻易诉诸集权。分权可能失灵,但集权更可能失灵,市场经济的优势,恰恰是因为任何决策都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在公共领域,也必须诉诸更多的分权,而不是更多的集权。分权有其陷阱,但集权并不见得是填补陷阱的有效办法,它往往还是产生更大的无效率问题。非集权的制度框架,足以解决分权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诉求集权来解决当下的危机,使分权的成果毁于一旦,绝对是短视的做法。
公权力具有极强的强制性,使得它能够激发人性深处的贪欲,使掌握公权力的人轻易地跨越理性自利的界限,运用手中的公权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这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时还会使政府丧失合法性,从而导致政府崩溃,扭曲资源的配置,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对于腐败,治标的办法是加强权力,以运动的方式坚决打击腐败;治本的办法是缩小公共空间,实现彻底的市场化,减少公权力能够配置的公共资源,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即使必须由公共机构配置的资源,如无线电频道、排污许可证、学位证书等,也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实施有管制的内部市场机制。在有限政府的基础上,实施民主政治、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司法监督,从而在各个方面实现惩腐均衡。
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一定的边界的,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场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与市场规则相比,非市场的选择规则有种种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无法形成不牺牲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场的选择规则,都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条件,因此投票政治不能替代市场机制。因此,投票政治必须让位于市场经济,把整个社会尽可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三门峡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M].华夏出版社.2005
[2]洛克.政府论两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商务印书馆.1996
[4]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华夏出版社.
[作者简介] 陈敏昭,男,河南灵宝人,三门峡行政学院信息中心主任、经济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