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对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它们之间交易的强制,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经济自由时刻会受到各种强制的威胁,对于这种强制,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对此,作为公权力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保护经济自由免于社会势力的强制,二是要控制公权力自己的行为。不要以保护为名,实施更大的强制。
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神奇之所在。但是经济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击。这些抨击往往成为公权力或者其他强权势力限制经济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认为,人应该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经济人以追求自利为人生准则,是不道德的。这些人以道德的名义攻击经济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的强权来限制乃至取消经济自由,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对此,亚当·斯密已经给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对公共利益的贡献远大于那些自以为是有道德的人。(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1759)
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标。这一攻击也很容易为限制经济自由提供借口。因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并不一定要实现经济最大化,那么某些人这样行事就是不道德的。这一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人实际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但只要人们按照这一原则行事,他就能够用较少的资源取得同样的福利或者利润,或者能够用同样的资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润。市场机制总是给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奖励或者惩罚,不按最大化原则行事的人会受到惩罚,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会受到奖励。在这一奖惩结构下,人们会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的。而只要遵守这一原则,人类社会就能够走向经济增长与发展,并为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基础。
当然,经济自由只是意味着经济人的自由。如果某些人企图利用损人利己的手段来经营经济,那么就应该限制其自由。如果政府行为也是损人利己的,那么政府的行为也应该禁止。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竭力操控当地土地市场,通过极低的价格把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然后高价倒卖,使土地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严重损害了、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这一例子说明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与其预算最大化行为发生了矛盾,说明政府的确是以预算最大化为目标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也会通过损人利己的手段来实现预算最大化。显然,这样损人利己的行为也应该禁止。还有,各级政府到处建烟厂、酒厂,并纵容媒体宣传烟酒文化,在黄金时间做烟酒广告,鼓励种植烟草、生产白酒,显然也是在通过鼓励不良消费来实现自己的预算最大化目标。这一行为的性质也是通过牺牲国人的健康、从而实现政府的财政收入最大化,显然是应该禁止的。
经济自由,能够实现繁荣和发展。但如果只有经济自由,不给予充分的个人权利、企业权利,尤其是个人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就如竹篮打水,也不可能导致真正的繁荣。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生产和交换是借助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契约来进行的,而要使市场能有效地运行,另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因为:一是明确所有权,所有者能自由处置自己的物品;二是所有权关系的明确化在所有者的个人活动的成本与收益间建立了明确的关系,从而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刺激机制,而市场运转正是依靠这种经济刺激机制,它的原动力来自最大化公设,而明确的所有权关系则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动机能受到有力的刺激。
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运转得最为有效的原因所在。因为私有制是一种最明确的所有权的关系,它直接确定了每一个人的所有权关系。同样,许多国家比如前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型市场经济不能取得成功,其原因也就在于社会所有制本身也是一种不明确的所有权关系,集体所有权虽然在静态意义上是明确的,但其收益与损失由谁负责,却不甚清楚。它与全民国家所有制无法取得较高经济效率的原因是一样的。
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我国,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原因是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比国有企业要明确,奖惩结构的激励和惩罚效能发挥得更加充分。而国内市场上普遍流行的欠债不还问题,就是所有权不够明确、产权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信号。产权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后果还是短期行为,使大量的经济转入地下,或者变成逃生经济,使得大量资金外流。这显然不是可持续的发展之道。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往往不重视财产权利,而只重视财产,并且也不知道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护财产权,人们就会从其他途径寻找补偿财产的损失。刘军宁先生指出:“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方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着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后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钱去收买某些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这些政府官员摊派索贿的对象。”如果财产权受到严格的保护,并且农民和商人都能够运用财产权利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来抵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那么他们就不会变着法子,利用非法的途径去追求弥补损失,这样政府会更加廉洁,经济人的行为自然也会更加象经济人,而不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黑市交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