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成立后不久,1952年通过第一项“国家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决议,该决议承认各国有权没收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的自然资源,但那次决议要求当地政府在没收时提供“公正的”补偿。后来,1962和1966年再次通过决议,把原来的“公正的”补偿修改成“适当”的补偿。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称:“将外国人掌握的财产国有化”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并且所在国政府有权根据其偏好确定剥夺产权的程序与补偿金额。”该决议并没锁定什么情况下没收外国人产权属合理、什么情况下不合理,只是说如果因没收引发争议,那么只有产权所在国的法院对其有管辖权。最后,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120个国家支持、10国弃权、6国反对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该宪章进一步限制跨国公司的权利,同时为各国政府没收外国公司产权再开绿灯。
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去别国投资,但是投资建成的财产在相当程度上要被当地政府控制,因为当地政府有权直接或间接通过立法侵蚀外国公司产权,比如提高收入税、增加财产税、限制财产的使用权。这些联合国决议到今天对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意义深远,使中国在非洲、拉美、一些亚洲和东欧国家的投资变得非常不安全。我们昔日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今天可能反过来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
第二次大战之后,联合国基本趋向于限制跨国产权。与此同时,18、19世纪盛行的“武力保护海外产权”这一手段在二战之后也不再是一种被接受的选择。在新的世界秩序下,除了市场本身的力量外,惟一还能起到保护外国人产权作用的国际组织是世界银行和IMF,这两个国际机构的投票权重由成员国的出资高低成比例地确定,出资越多的国家投票权越高。通过世界银行(和IMF)向那些尊重外国产权的国家投资,世行和IMF掌握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东西—资本,以此来约束一些政府针对产权的行为,其有效性当然有限,但比没有要好。
什么企业被没收、被谁没收了?
正如前述,二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建立的联合国等国际秩序架构确实为第三世界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这种平等的平台不仅鼓励那些还没独立的殖民地国家一一独立,而且给国家主权概念增加了许多新的具体内容,让各国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主权和自主。
这种增加的主权意识也带来严重的负作用,因为这些国家多年受殖民者压迫,新获得的自主使他们一时间释放出大量的“民族主义”。这些“民族主义”具体表现在排斥外国人,剥夺外国公司财产,通过立法限制外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对他们实行税率歧视,让他们处处“穿小鞋”。
前面讲到,苏联于1918年大规模没收外国人财产以及二战之前玻利维亚、墨西哥和土耳其大举剥夺外国财产,这些行为都没受到国际社会的惩罚,接下来在东欧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也大举没收外国公司财产并将其国有化。这些举措再加上前述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决议大大鼓舞了其它发展中国家,结果是不管要不要搞“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谁都要先没收外国人的财产再说。
以美国跨国公司为例,它们的海外投资在1946至1960年间被没收过12回,在1961至1971年间被没收过101回,1972至1973年间被没收过57回。
图2给出自1960至1987年间每年在全世界发生的“没收外国人财产”行动的次数,被没收的外国企业包括美国、西欧等所有国家的。由于得不到详细数据,这些数字中不包括发生在东欧、中国、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行动。本图以及图3至图5的资料均来自美国沃顿商学院的Stephen Kobrin和德克萨斯州大学的Michael Minor两教授的研究论文。按照这两位教授的定义,如果任何国家在同一时期没收某个行业中的所有外国公司财产,那么不管在该国的本行中那次被没收的外国公司有多少,那都只算一次“没收”行动。比如说,斯里兰卡于1975年没收了233个外国人拥有的茶庄企业,那总共只计为一次“没收”行动;而1968年秘鲁只剥夺了美国“国际石油公司”一家的财产,那也算一次“没收”行动。
从图2中我们看到,1960年共有6次“没收”行动,1961和1962年各8次,但是1974年有68次,1975年有83次,那年恰恰是在联合国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之后,是整个战后历史中没收外国财产行为达到顶峰的一年。实际上,图2表明,自60年代中期开始,伴随着联合国一项项关于自然资源主权的决议的通过,各国的民族主义跟着升温,没收行动也跟着增加。
图3给出每年进行“没收外国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