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4 10:58:0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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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曾规定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曾要求,各地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
《意见》强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自查自纠的时间。
注重体制改革
去年启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时,所确定的三项工作重点是: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回过头来看,地方和部门更多停留于自查自纠的阶段,没有深入考虑三项工作是相互配合、整体推进的。”上述人士表示。
据了解,去年年中,鉴于自查自纠和长效机制这两项工作“偏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曾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力图通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来推动其他两项重点工作。
“可以说,去年一年的确查办和公布了一些案件,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深层次问题还是存在。”上述人士补充说。
此次《意见》在谈及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方面不再如前那么宽泛,而明确提出两个涉及深层次的工作重心。
首先是要求加快社会信用制度与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建设,以及加大行业自主自律,以促进市场和社会的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