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06年6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制方面,最高立法机关还通过了《反洗钱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批有反腐败内容的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所说,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如对外逃贪官的资产追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认为,可适用《物权法》和侵权方面的法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另外,在惩处贪官时,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注重执纪与执法的衔接,如针对新时期权钱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式,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随后的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形成了反腐败执纪执法的联动与合力。
4、建立监督体系:构筑立体惩防腐败框架
“切实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2007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
“要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200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惩防腐败的监督体系已经构筑起基本的框架,其重要标志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监督法》的出台。
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分别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从而为党内监督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此外,中央纪委还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配套党内监督法规制度。
国家机关监督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显威力。2006年8月27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从而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修订后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它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行为,为发挥审计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再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