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央纪委还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当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中办还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切实从源头上防范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重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营实体中兼职。
2006年9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一部规范从政行为的重要法律面世,这就是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法律责任等,从而使公务员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公务员法》规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明文规定,使该法成为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准则。
规范从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它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透明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
3、依法依纪严惩: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6年8月3日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讲话时的一句名言。
如何才能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腐败分子,使他们得不偿失。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田湘波博士说:“廉政制度要得以贯彻和实施,要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的蔓延与恶化,必须以严厉的惩罚手段做后盾,加大腐败行为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
党的十六大以来,严惩腐败的法纪之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紧——
在宏观纪律层面上,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自当年10月1日施行。
在领域纪律层面上,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同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另外,国务院还出台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分别自2005年2月1日、9月3日起施行。
在其他领域,纪律规范也在不断健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在国家法律和司法领域,反渎职侵权工作法制化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