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 2005年度全国土地出让净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
例证2:财政联邦制下的义务教育——公共产品供给
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义务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性质,在各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中,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提供义务教育的责任,由中央政府和较高级别政府(如州政府)承担最终转移支付的责任。
我国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后,全国分三片地区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00年,全国共有2410多个县通过了九年义务教育的验收,人口覆盖率达到85%,但同时,尚有15%的地区还未普及义务教育,而且这15%的地区多为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此外,义务教育的普及基本属于低水平的普及,许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持续扩大。
人们普遍从财政体制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这是因为,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能力主要与政府财政能力有很大关系。就公共支出与GDP增长的对比来看图3,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始终偏低,既低于发达国家30%以上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6.4%的平均水平。此外,乔宝云、冯兴元和范剑勇通过对1978年以来的财政分权改革与中国小学义务教育的案例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后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并没有增加中国小学义务教育的有效供给,也就是说,中国的财政联邦制没有如西方国家那样提供有效的准公共物品和公共物品。
图3资料来源: 2001、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来源: 2001、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
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7省市26个县的抽样调查,1998年样本县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含预算外经费)中各级财政的教育补助专款约占12%,县财政约占9.8%,其余78.2%为乡村负担。从图4中我们可以看到,在1995年至1999年的五年中,农民自己负担的教育经费接近一半。同时,数据还显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的提供上也存在很大差别,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中国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负担11%,而中央财政负仅负担不足2%。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5年地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的支出(4623.09亿元)是中央财政该项支出(520.56亿元)的8.88倍。
在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同时,与之相关联的转移支付也没有发挥相应作用。根据余阳(2003)的总结,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主要存在转移支付规模过小、依据的标准不合理、制度鼓励性差以及过程和效果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地方政府竞争与公共政策效率
上述实例一则涉及公共资源,一则涉及公共产品供给,从对实例的描述我们大体可以验证前文中“分权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率的提高是以牺牲公共政策效率为代价的”这一结论。
这就迫使我们继续思考下面的问题:既然竞争形成了公共政策效率提高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式的财政联制下没有伴随着公共政策效率提高出现?是缺乏政府竞争吗?显然不是,因为如果缺乏竞争是无法形成目前中国所谓“诸侯经济”和宏观调控难题的。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于当前的中国缺乏“足够”的政府竞争,或者说是缺乏充分而有效的政府竞争,比如地方政府为政绩原因而展开的竞争对于提高公共政策效率自然是不充分而且无效的。
姚洋和杨雷从制度供给失衡的角度探讨了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认为财政分权缺乏法律保障、财政分权和行政垂直集权之间存有矛盾以及分权制度安排本身不规范导致产生了重要的不良后果,如地方保护主义、上下级政府对事权的推诿、政府行政的商业化和机会主义倾向、地方性公共产品提供规模的小型化、地区差距的扩大以及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软化。这种看法可以作为政府竞争的无效性和非充分性的一种解释,但无法全面解释为什么在分权改革之初政府竞争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财政分权的激励是经济分权、政治分权和政治集权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约束则主要由权力因素决定。从这一结论透视财政分权的制度供求情况我们会发现,供求失衡是一个逐步导入的过程,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