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推进到今天,当社会上利益分化已相当明显,政府部门企业化倾向的发展也使之深深地卷入到利益集团当中。这时,放松管制和反对行政垄断的行为必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压抑和阻挠。
其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放松政府管制,还是加强政府管制,所依据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国家法律。实施反垄断的机构是权力很大、且独立于各个政府部门的反垄断机构,而我们的立法往往是部门立法,各部门都力图通过立法来扩大部门权力,而且,我们的法律位阶是颠倒的,行政条例、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大于法律,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具有歧视特征的条例、规章和红头文件,且由各个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可见,反行政垄断具有了自我革命和自己反自己垄断的特征。其困难所在无异于与虎谋皮。
更有甚者,在缺乏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严重的情况下,法条主义也必然盛行,这时,法律救济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通过法律反垄断的命运可想而知。且不说有法不依、司法腐败、执法犯法、弄权弄法之类的黑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最省事、最保险的行为选择就是,搬出以前为保护国有垄断部门的法律条文和政府规章为依据,判处反垄断者败诉,而不问这些法律条文和规章规定是否违宪、是否合理。近几年有关非法集资的判例就是最好的说明。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所谓行政垄断就是政府管制加上市场垄断,或者说,是企业凭借行政权力的支持和保护而形成和维持的垄断。比如说,石油贸易的垄断。
如果说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行政垄断往往是企业在前台活动,政府部门在幕后支持,那么,在社会服务领域,这种行政性垄断则往往把政府部门推向前台。教育也许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教育行政部门以未经审批为由,强行关闭一些民办学校,提供的依据居然是《义务教育法》。所以,反对行政垄断首先意味着改革政府体制和政治体制。这也反映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
制定“反垄断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达12年之久,其间多次讨论,数易其稿,到2006年6月末,其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个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不要把有关反行政垄断内容的条文列入?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这两个问题又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共同决定了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效力和命运。在现有的框架下,这两个问题很难得到合理的解决。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很难旗帜鲜明地写入,即使列入,也是“犹抱琵琶”、半蔽半掩,言不及义。
报告执笔人:
张曙光(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张 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段绍译(娄底市广大实业公司)(中国证券报 天则所·中评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