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具有杠杆交易性质,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一些审慎经营的大银行并未开办此项业务。即使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也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据了解,此前已开展该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行、交行和民生银行3家,另有数家银行也都进行了外汇保证金交易系统的研发。
交通银行于前年11月最早推出外汇保证金交易,交易量较大、发展较快,与该行运行了十余年的“外汇宝”业务平分秋色。中国银行自去年2月起开办该项业务,民生银行则是今年刚刚推出该业务。有数据显示,上海某银行参与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人数虽只相当于实盘交易的10%至15%,但交易量是实盘的3倍。每月加入外汇保证金的交易人数,呈三位数稳定增长。与传统“外汇宝”产品相比,外汇保证金交易不仅可放大交易数倍,还能选择看多或看空。以交通银行的“满金宝”为例,交易币种和多空方向不受投资者账户资金中币种的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做多或做空。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扮演的角色类似于做市商,可以实现盈利。事实上,银监会也承认,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均能盈利。但由于银行未能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有的银行为了自身盈利的需要,盲目放大杠杆倍数,致使80%到90%的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这种参与者高损失、低盈利的概率状况已近似于“赌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说,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曾作出规定,境内机构和投资者不得从事和参与外汇保证金业务,也从未出台过从事该业务的相关条件和管理办法。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取得监管部门相关衍生产品或理财业务资格后,将外汇保证金业务理解为衍生产品或是理财产品,向客户提供过该种交易服务。随着银行提供此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杠杆倍数越来越高,甚至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且银行并不能有效识别和选择恰当的客户,客户准入门槛较低;还有的银行允许外汇交易员从事此业务,产生明显的道德风险。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鉴于投资者对该业务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叫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项业务。
“暂停银行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监管层出于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的一种考虑,也有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和风险管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