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21 11:13:00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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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丽琼第二辩护人杨辉在法庭上则表示,何丽琼虽然动用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但此后又存在把新资金注入该账户填补此前动用资金的情况,应该属于挪用公款而不属于“侵吞”。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罪不致死。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此就“专用账户”内的具体操作情况进行了辩论。
那么,何丽琼等人是如何在这个专用的“113账户”里进行资金流转,实现非法吸存后套现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