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2 10:09:00 来源: 新京报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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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以家庭为单位”的范围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央行表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因此《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央行同时明确,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这就是说,即使将原来的房子卖了,还清了银行的贷款,之后再贷款买房,仍被视为第二套房。央行认为这样,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