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11 16:47:00 来源: 成都商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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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对银行发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银监会这次将“申请批准”改为“报告制”。同时,将原来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改为应在发售产品后5日内报送。银监会表态,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家银行应及时报告。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行还要对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评价,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个人理财产品近两年卖得很火,但是商业银行在对外宣传时更多是强调收益,而忽略了风险,基本上只是在格式合同的最后做风险提示,期间也曾发生过一些问题。银监会这次做出要求,主要是站在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