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近年来已成为国际及民间的惯用语,据说早在圣经中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而洗钱在经济学上的观念看来,就是指把非法活动包括贩毒、侵吞公款、政治贿款及贩卖军火等的收入,重新引入经济和金融系统,以遮掩其来源,并获取利润。而法律社会学上的洗钱观念,指的即是在了解这类财产出自于犯罪活动或者是此类活动中的参与行动,以及为前面所提到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和进行咨询。
普通百姓都很熟悉“赃钱”或“不义之财”之类的说法,但对“洗钱”可能还有些陌生。钱之所以要“洗”,就是因为持有者害怕人们认出其“赃钱”或“不义之财”。简单地说,洗钱就是把非法活动获取的钱财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换或转移的过程,是将犯罪性钱财转换或转移成看似合法的钱财。贩毒分子、走私分子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活动引发了大量黑钱或赃钱出现,他们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常常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转换或转移这些黑钱或赃钱。经济金融全球化使国家间经济金融联系的渠道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发通畅,黑钱或赃钱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漂洗”也就越发便利。恐怖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恐怖活动需要巨额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的转移就是通过洗钱来完成的。由于洗钱犯罪所涉及的非法所得的来源不断扩大,犯罪收益洗成合法收入这一模式也在不断丰富扩大:一是将合法资金转成用于非法用途的黑钱,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成某人在赌场的资金;二是把一种合法的资金转成表面合法而实质非法的资金,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侵吞国有资产;三是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国外。
世界上第一宗洗钱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一个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员往来、商品交换、资金转移、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等日益国际化,洗钱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原来在一国范围内的洗钱犯罪活动也逐步发展成为跨越国界的跨国洗钱犯罪活动。20世纪50年代,跨国洗钱从分散的无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的行为逐步演变成具有专门分工的有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运作机制,洗钱犯罪活动逐渐超越了其下游犯罪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和行为。
洗钱已经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犯罪问题,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据联合国方面的材料,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0000亿~30000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使金融市场发生破坏性大动荡,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是因为,洗钱在金融系统中的进出都是采取诡秘的方式进行的,完全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国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使利率和汇率产生异常变化,因此各国都将洗钱视为大敌。洗钱犯罪活动多发生在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德国,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秘鲁、墨西哥,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香港,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经济全球化带来金融全球化,跨国洗钱日益利用全球化的电子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洗钱犯罪收入来源中,最主要的是贩毒、银行诈骗、信用卡诈骗、投资诈骗、预付款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财产犯罪和走私、贩运军火、非法赌博、恐怖活动、操纵卖淫、贩卖人口和敲诈勒索等。
洗钱一般是通过金融体系完成的,所以它影响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也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商业银行是靠信用立足的,信用是其“生命线”,若商业银行为洗钱分子所利用而被揭露,公众就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那将严重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且,洗钱的资金流动无规律可言,往往会加剧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引燃金融危机的爆发。黑社会组织的洗钱一旦成功,黑社会的犯罪活动就越发猖獗,对社会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也就更大更深。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洗钱往往造成大量资金外逃,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全。如,在中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洗钱总是与各种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全球性反洗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