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1 11:12: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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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所以,员工满意对中国本土零售企业更重要。
当你提供的薪酬高于同行,并且足以树立“威望”时,你的解雇对员工的影响力就会变大,你的总成本就会下降。
当然,薪酬也不是越高越好。人力资源专家会提供许多工具,如“员工可感知的薪酬最大变化量”、“阈值”等,来帮助我们设立“人力资源总成本最低”的薪酬体系。
营销专家会依据企业顾客战略和核心能力战略,依据品牌、培训等的影响力,依据员工“薪酬满意度”与“顾客满意度”的抛物线变化图(而非直线),修正人力资源部门的薪酬提案。
这样,我们就能以最低的人力资源“总成本”,但连和发展最符合企业“顾客战略”需要的员工队伍。
四、怎样融入“和谐社会”?
中国本土的零售企业,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以国资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还是在“转型期”中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都经历了20多年的“特殊历史时期”。
这段“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环境,给了现有零售企业以巨大的机会,所以,我们延续下来了;
但是,“特殊历史时期”毕竟只是过渡,我们已加入WTO,零售业正在逐步放开,法律必定与国际接轨,“和谐社会”正在到来;
我们能否融入?
“洋品牌”来自“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国度,他们哪儿,消费者、竞争者等已经充分搏弈,法制、习惯构成的和谐的环境与生存方式已经是既定的事实,来中国后就比我们更能融入和谐社会。
如果我们不能象它们一样(或做得更好地)和谐于消费者、和谐于政府、和谐于公众,和谐于同业竞争者,我们就会被淘汰。
“特殊历史时期”给予现有中国本土零售来的以下影响,将在“和谐时代”受到打击:
1)与消费者的和谐
⑴贩假
“特殊历史时期”倡导先上车、后买票,可以销售手续不完善的产品;
司法部门暂时还不承认“集体诉讼”,也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牟利”所以,购买假货后的索赔成本非常高、得不偿失。所以,假货盛行。
现存的零售企业,就这样,大都有了“售假”的“原罪”。
直到现在,还有不少零售商,不肯学习“合法盈利”的能力,依赖“假货”而生存。
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即将到来的“国际接轨”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被淘汰。
⑵诱售
如已经被禁止的、虚假的“还本销售”;贿赂换回的“销量排行第一”、“出口全国第一”、“国优部优省优”。
(3)虚假广告
如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某商品或服务售价极低的活动,如电器商场“一元手机”、美容院“免费清洁皮肤”,等消费者上门后又被告之该商品与服务已经售完或另有附加条件,再说服顾客购买其他替代品。
零售商其实无意出售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
按照国际通行的零售法律,零售商“诱售广告”将受到严惩。
(4)“虚拟原价”
中国的法律《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指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按照国际通行的零售业法律,“原价”必须真实地公开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否则将受罚。
但包括昆明国美在内的许许多多的本土零售企业,至今还在依赖“虚拟原价”这些原始的手段。
(5)“最低价”宣传
为了维护“竞争者之间的和谐”,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律,零售商在宣称“本市最低价”时,必须拿出相同交易区域内同类型规模竞争对手已经大量地高于此价格销售的证据。
2)与供应商的和谐
中国本土与国外的商业企业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外如沃尔玛,企业通过提高自身效率实现成长;中国如国美,更多的是将“长大”的成本转嫁给厂家。国外企业的商家与厂家的关系应该是既斗争又合作的,在利益上是“双赢”的结局,这也是沃尔玛、宜家能够与一些大供货商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而中国本土零售企业的成长历史几乎是一部厂家的“血泪史”。市场上经常会看到国美挥舞起一些品牌的产品大规模进行“血祭”,价格屠刀高举不落。通过不断地打压企业,取得自己的“扩张”资本。国外零售企业培育的是一种持久的竞争优势,是符合商业道德的,而中国本土零售企业的手段则更多地利用了短暂的利益博弈关系,并不能获得企业持续成长所必须的合作与支持。
在即将到来的下列变化中,本土零售企业将交出学费。
(1)进场费问题、批量折扣问题等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规定,供货商不得歧视或特别照顾个别零售商,那将妨碍竞争。禁止大卖场利用他们的势力大规模订货、节约成本,从而不公平地享受折扣。
可见,国际通行的零售法规,将对国美等本土零售企业的“盈利模式”(实际上不是具有真正经营能力的盈利模式)以毁灭性的打击。
(2)恶意拖欠货款
和谐社会,政府将不再容忍欠债人的“三角债”托辞,将严厉打击“蒸发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