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从事处方划价工作的基本上都是财务人员,这大概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认为由财务人员担任比较合适。从表面上看只是处方的“划价”职能被易主,但从处方的调剂角度看,却是处方的审查环节被删除,药师审查处方的职责被剥夺。这种做法与《处方管理办法》不符。
处方调剂有四步流程,即审查处方(简称审方,俗称划价)、调配处方、核对处方、发药。药师首次接到处方后即对处方的规范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处方审查结束之后,对合格处方进行计价,对不合格处方予以反馈。故审方环节也称“划价”,是为了方便就医者理解所用的形象口头用语,并非处方调剂的专业用语。药师在审方时,从表面上看与财务人员相似,但实质上却是在履行审查处方的职责。药剂人员与财务人员虽同在“划价”,但是此“划价”已非彼“划价”了。
按照医院药事管理规定,处方调剂的每一个过程应由药师来执行,每一环节都要求药师审查处方、核对发药。《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四查”、“十对”,也是强调处方的审查与核对。审查处方是为了确保医嘱的准确性与合理性,把医嘱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核对发药是为了确保处方调配的准确与正确,杜绝药源性差错事故。审方作为处方调剂的第一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务人员由于专业所限,对药品知识一无所知,划价仅仅是把药品当做商品进行简单重复的价格累计。根据“一站式”引导程序,处方被划价之后随即缴费,当患者手持缴费后的处方来到药房取药时,药师只有照单发药了,不再有审查处方的机会了。此时,如果发现不合格处方,要求修改处方或者拒绝调配,就会引来患者的不满或愤怒。
兴医需要便民,便民也需要合理。从管理角度看,将处方调剂的首要环节改变成为财务收费环节,将药师处方审查职能改变成为收银员职能,这种改变最本质的是颠覆了药师调配处方的意义,也混淆了药师与收银员的基本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