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8 9:19: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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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除了对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作出了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资质上的严格规定外,还明确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收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