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15 10:29:00 来源: 证券日报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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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德荣
随着2007年3月1日由中国银监会主持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规”或“信托两规”、“《办法》”等)的正式颁布实施,一场由监管部门发起的对现有信托公司的重整正式拉开了序幕。之所以说这是一次信托“重整”,是因为它涉及的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行业,不是由企业自身引起,而是由监管部门对整个行业主动发起。正因为如此,许多业内人士也将此称之为信托行业的“第六次整顿”。
本次“两规”修改,涉及到了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的方方面面,从信托公司的名称到注册资本管理制度;从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遵循的受托人的基本职责要求;从资金信托业务中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到信托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等方面均作了严格、详尽的规定。正是这些规定,构成了本次信托“两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也正是这些内容,构成了本次信托“重整”的核心所在。
(一)重整信托公司名称,将“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信托公司”。
为使信托业正本清源,还信托公司主做信托业务的本来面目,本次“两规”修订开宗明义,将原“两规”中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改为“信托公司”。
新《办法》去掉“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不能再做或限制其“投资业务”,而只是在参考国际上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的基础上,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此外,新《办法》限制的实业投资仅限于固有业务范围,而对信托业务中的投资则并不设限。同时,固有业务的投资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只是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在不得进行实业投资的基础上,要求将其投资限于较为稳健的金融类公司的股权、金融产品和自用固定资产方面。
(二)重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为由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差别管理制度。
本次“两规”修订在保留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的同时,又对从事不同业务的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不同规定:对申请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信托公司,其注册资本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此外,新“两规”还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调整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更加符合《公司法》等立法关于注册资本管理的规定。
(三)重整信托公司业务,压缩并限制其固有业务,规范并发展其信托业务。
1.压缩并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
对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新“两规”一方面采取压缩的办法,即取消原有的一部分固有业务,如规定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等。
另一方面,新“两规”对信托公司保留的固有业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在明确不得进行实业投资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实业投资也只能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和自用固定资产;除同业拆入外,信托公司不得开展其他负债业务,且信托公司同业拆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但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新“两规”中上述压缩与限制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修改,其目的就是为了强调并要求信托公司以主要经营信托业务为主,尽量不做或少做固有业务,特别是实业投资业务更是明令禁止。这样修改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加强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杜绝出现信托公司成为股东等关联方的融资平台或利益输送体,另一方面要求信托公司不要再把自己当成金融百货公司,什么都做,什么都做不好,甚至出现连自己的老本行都做不好,最后导致被金融市场淘汰关门的现象出现。
2.规范并发展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
新“两规”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方式中的同业拆放调整为存放同业,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向他人提供贷款规定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同时,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取消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规定。“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