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风险投资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多种原因,这种关注仍仅停留于较为肤浅的表面,尚未能对宏观经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要使风险投资真正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纽带及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笔者认为,合理定位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至关重要。
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关于风险投资政府宜把着力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出资加大种子基金投入。种子基金即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基金。由于此阶段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一般民间资金很难冒如此大的风险进行投资。众所周知,在各国经济发展都呈现周期性变化的情况下,每一次促使生产从停滞、萧条阶段走向复苏阶段的重要因素是固定资产更新,而固定资产更新又是以新技术、新工具的出现为前提的,研发阶段正是许多技术由萌芽走向成熟并广泛运用的必经阶段。鉴于该阶段巨大的风险性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民间资本难以有效参与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政府义无反顾地承担了投资责任。日本早在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1/2或1/3的补贴,澳大利亚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
我国早在1985年即作出了《关于科学体制改革的决定》,一大批高科技开发区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对推动高新技术在我国的开发和运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9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特别是财政改革方面的原因,中央财力日渐分散,对科技开发的支持明显不足。全国科技开发基金占GDP的比重由1990年的0.67%下降到1996年的0.5%,近几年来情况依然如此。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多方拓展资金来源,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扩大种子基金规模。
二、政策倾斜引导多种风险资本来源。由于政府兼有种种行政及社会职能,单靠种子基金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故政府可出台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刺激各方资本参与风险投资领域的积极性。一是设立一批独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公司,由政府独资,把目前国有股转让的一部分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到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发放科技开发政策性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出面,其宗旨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开发规划,以贷款、投资、参股、委托放款等形式,用无息、低息或贴息等手段支持有潜力的项目;三是鼓励企业集团与金融界联手,实现优势互补,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多元化技术创新体系;四是利用外资,借鉴国外风险投资模式,促进新产品的开发、成熟和最终产业化;五是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直接向社会发行并公开上市流通,鼓励个人资本参与,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和保险金进入。据统计,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金占51%。到2000年3月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62492.3亿元,每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缺口约2000亿元,仅需储蓄的3%左右即可解决。
三、利用无形资产提供信用担保。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具有信用能力的机构。在目前银行信用仍占主导地位且银行仍以“安全第一”为经营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来为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促使银行资金进入该领域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
针对我国目前实际,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出部分资金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公司,也可由政府、银行及民间资本合资设立担保公司,或督促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与技术转让保险业务。凡欲取得风险贷款和科技专项贷款的单位,只要银行认为有必要,均可要求其提供合格的担保。对于较大型的项目,可多家机构联保以分散风险,确保一定数额的金融资本在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下流向市场前景广阔的领域,提高科技成果的成交率以及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
四、正确界定高科技企业,规范风险投资主体行为。风险投资运作过程即资金、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过程,合理评估技术价值十分重要。故必须建立项目源,创造项目筛选的金字塔,从公司业务、经营目标、团队素质及管理者能力、技术项目商业化的可行性、技术运用及经营计划实施、风险因素及敏感性等方面作全面评估。同时政府还必须完善技术价值评估机制,正确界定高科技企业,客观评价投资对象的研发风险、生产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成长风险,使风险资本找到真正能产生效益的用武之地。
五、加大宣传支持力度,培育风险投资人才。应由政府出面定期举办风险投资洽谈会,使科技人员、创业公司及企业有一个相互交流的机会,并为公司精选项目、提高投资收益创造条件。另外,加快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也已是当务之急。
六、设立并规范创业板的运作。创业板又称二板,是主要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服务的股票市场。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的结合与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创业板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