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1 9:04: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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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事业在我国的最新进展
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始于80年代中期。进入90年代后,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纷纷建立,特别是国务院在1991年3月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其后,全国不少省、市先后设立了不同类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至1998年初,全国省级创业投资公司已有26家,资本金40多亿元,其他各类科技投资机构60多家,具有85亿元的投融资能力。
但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一直比较缓慢,也没有得到社会各界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创业投资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没有形成产业规模;二是创业资本来源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三是缺乏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远见卓识的创业投资家;四是缺乏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五是缺乏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创投资本退出机制不全。
自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一号提案”--《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在科技、投资和金融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国务院有关部门迅速出台政策,为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建章立制,创造条件。如:1999年3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人总行、国税局、工商局等七部委颁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提出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2条政策措施;1999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出台,并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30亿元;1999年6月16日,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各级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将给于大力支持;1999年6月2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关于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求》,根据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从现在起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世界一流的科技园区;1999年二季度,由国家计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报送国务院审批;1999年四季度,香港联交所将推出主要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的股票交易市场即“第二板块”市场。
与此同时,不少省市人民政府也积极呼应,制定措施,并纷纷出资组建较大规模的创业投资公司或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如:上海市于1998年出台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从1998至2000年,市政府安排6亿元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专门用于高新技术创业投融资(包括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并成立了上海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市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北京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家创投公司总股本共达8亿元;广东省及深圳市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体系,包括对“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新设“深圳创业投资公司”,对主要从事融资担保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发起设立“深圳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浙江省于1999年1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提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20条政策措施,并决定在1999年和2000年,省财政安排3.2亿元专项资金。
可以预见,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和全球高科技化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第一个发展高潮即将来临,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建立浙江创业投资体系的对策建议
面对浙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层次的迫切要求和国内外高科技创业投资的浪潮,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浙江发展创业投资事业的机遇、困难和有利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建立浙江创业投资体系的原则应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应通过组建多种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确立创业投资主体,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机构群体;通过组建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和融资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扶持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构建创业投资市场的微观基础;通过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地筹措创业资金,为创业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通过政府的立法保障、政策扶持、股权转让市场的完善和银行信贷支持,完善创业投资的市场环境和配套条件,从而建立和健全浙江创业投资体系。
(一)建立多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组建,并确立政府指导和监督制度,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第一类:以省政府参股资金为引导,组建若干家国有法人资本控股的省级创业投资公司。目前可以考虑,以省政府确定的3.2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