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顺驰在收购基金的帮助下已经远走高飞了。按照这位VC合伙人的判断,外管局知道此消息的时间肯定不会比大家更早。“新浪和盛大的并购案,外管局和央行是从《华尔街日报》上才知道这个消息的。这些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但中国政府是从报纸上才知道他们合并,令人震惊。”他最后满怀担忧地告诉记者,现在许多以VC面目出现的收购基金,利用红筹上市钻监管漏洞、走灰色地带的行为,正在对中国整个风险和创业投资行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外管局11号文的威力
“11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引起风险投资业内一片哗然,密切跟踪外汇管理方面动向的律师事务所首先发现了这条法规对风险投资和“红筹上市”意味着什么。
通知的主要内容只有简单的几条:一、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四、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列出详细名单,对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
就是这没有细则的短短四条,严密封死了VC投资退出的生命线——“红筹上市”路上的所有三个环节: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
11号文第一条强调了“境内居民”而非“境内公民”这一概念,意味着民营企业老板要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就必须到地方外汇管理局审批。之前,遵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执行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法人机构,对个人则是空白。
第二条一方面加强了外管局的审批权限,在过去一直有“商务部审批,外管局开户”的说法——对外项目经过商务部审批后,在外管局开设外汇账户,外管局的监控就是通过对账户资金的进出。在11号文出台前,商务部审批过的项目很少被外管局再审,而现在外管局的监控职能被大大强化;二是监管了并购过程中的转让价格。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八条,并购价格必须是经过评估的,但原先的评估对于国资比较严格,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往往只是流于形式;
第三条明确指出了并购过程中,“同一管理层”的企业将被严格审批,审批流程中更强调要“审查并购合同以了解实施并购的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
根据这些新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外管局审批;其次,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总局的三道审批。而之前在部委分工合作方面,涉及到外商投资审批的权限主要在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兼并之后,原来的境内公司要变更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之后,需要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
外资VC“两头在外”的运作模式
据业内人士介绍,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在中国的风险投资绝大多数都是采取“两头在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