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认为,欢裕公司主要靠赚取外汇差价获益,因为双方是约定汇率,与官方汇率有一定差距。另据专业人士估算,两年多时间里,上万笔汇兑业务大约有数百万元的手续费进账,而外汇差价则理论上可高达上千万元。
庭内激辩
就这样,罗等四人与新加坡的公司,“里应外合”操作了上海建国以来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由上述流程也可以看出,要么在新加坡收钱,中国境内支付;要么中国境内收钱,新加坡支付,资金没有实质上的跨境流动。而且,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在新加坡填单向中国境内付款的个人,还是在中国境内最终收到人民币汇款的单位、个人,受到调查的客户均称与4名被告人不相识、未接触。这使得该业务隐蔽性很强,比较容易躲过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
最后的案发也有一点偶然,2006年初开始,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几乎每天都有一张熟悉的面孔来办理大量境内外汇兑业务。但当银行服务人员为方便他办理业务,提出给他办VIP卡时,他却拒绝。职业的敏感让该工作人员报告了银行,并通知各个网点对其部分交易信息实施跟踪,从而顺藤摸瓜查处这一惊天大案。最后,司法机关也就此认定,“欢裕公司在新加坡和中国境内采用资金不跨境方式(根据二地平衡原理)涉嫌进行非法的外汇汇兑业务。”
公诉人认为,这四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共同参与私自买卖外汇,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四名被告的律师看来,这些行为也有另一番解读。
陈培祥的辩护律师王嵘在法庭辩论时,就认为公诉机关对陈培祥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因为陈培祥不是私自进行非法外汇买卖的经营主体,他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雇员,对被指控犯罪的外汇买卖(或跨境汇兑)业务,既没有参与决策和投资,也不享有任何工资以外的待遇,纯粹只是执行来自新加坡的传真指令或按照上级主管罗怀韬的安排,跑腿打杂而已。
莫国基的辩护律师肖万华(他也是另外两名新加坡被告辩护律师所在律所的主任)也认同这种辩护,他告诉记者:“起诉书上认为四人均为无业,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四个人都是新加坡公司的员工,至少罗和莫二人都有公积金账号,这怎么能说无业?”
此外,他还对起诉书说巫明光“指使”这四人如何表示不解,因为最初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写的是“委派”。“我认为‘委派’更为准确,而且这四人的行为不是汇款,更不涉外汇,因为无论是收款,还是发款,使用的都是人民币,不存在巨额资金跨越国境流往新加坡的事实,这最多只是一种违法行为,最多也只适用行政处罚。”
不过,公诉人却不同意这种辩护:这些被告非常“忠诚”又非常“精明”,他们每天进行大额钱币的汇兑业务,却从未中饱私囊,可见其“忠诚”;另外,这些犯罪嫌疑人都很熟悉银行业务,在平衡资金中大量使用本票,可见其“精明”。
公诉人还试图证明这四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其中就包括展示查获的电脑中保存了一篇涉及“深圳市成立反洗钱中心”的新闻报道。“他们至少知道现在的行为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则还不清楚,但到后来,他们自己也觉得风险很大”,公诉人还表示,虽然为新加坡的公司服务,但他们每次进出境的签证,都是寻找其他公司出具或伪造。
此外,公诉人还发现,一些新加坡乃至东南亚的其他换钱公司,比如吉隆坡某换钱公司,也通过欢裕办理中国境内业务。这似乎证明欢裕在国内设立的“地下钱庄”和“圈内同行”有紧密业务联系。
欢裕公司在上海的交易中,既有私人业务,也有正规单位业务,比如有的马来西亚人通过该渠道汇钱到境内买房,还有东华大学拉萨尔国际设计学院通过欢裕公司向新加坡莱佛士教育集团支付管理费7000多万元。为此,该学院院长也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