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民间金融不是好办法,那不仅使高利贷更高,而且也为地下黑帮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试想一下,在民间金融是非法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发生债务纠纷,他们当然不能去正规法院,那不是找死吗?他们只能找地下黑帮私了了。
我们可以借鉴公司治理的概念,把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利益的概念运用到对高利贷问题的分析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借贷市场上保护放贷人的权益,正如在公司治理中要保护股东的权益。换句话说,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和媒体渠道表彰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表彰他们愿意把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拿出来满足别人的资金需求。这可鼓励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放贷者的行列,增加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使利率降低。一概言之,解决高利贷的最好办法不是禁止民间借贷或打倒放贷者,而是大张旗鼓地表扬他们,保护他们的权益。
机构金融越发达,借贷利率就越低

最后,我们可从非个人放贷占总放贷量的百分比来解释各省利率水平的差别。这里,“非个人放贷”包括银行、信用社、合会、当铺、钱庄与商店的放贷,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人间的借贷,例如由地主、富人、商人和其他个人做的放贷。“非个人放贷”这个变量反映了一个地区“专业借贷机构”的发达程度:机构放贷比越高说明该省的金融越发达。图4中横坐标是各省非个人放贷占总放贷的百分比,纵坐标是各省的平均借贷利率。从图4中看到,这两个变量之间呈负相关的关系:非个人放贷比越高,该省的平均借贷利率越低。我们也可以考察高利贷占所有借贷的份额与非个人放贷所占比例的关系。图5表明,二者之间同样呈负相关的关系,即非个人放贷的比例越高,当地高利贷的比例也就越低。

民间金融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增长
以上是我们对各省民间金融发展差别的简单分析。再进一步,我们考察1934年各省的民间金融发展水平对其在1978-1998年间人均GDP增长速度的影响。 图6给出这两者间的关系。我们看到,当年民间金融越发达的省份,这些省的人均GDP增长得越快。七十年前金融不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在改革开放以后其经济发展的速度仍然落后。

为什么我们要考察这样一个问题呢?如前面讲到的,七十年前各省金融发展水平的高低基本上反映了其商业文化的发展程度。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原先商业文化比较发达的省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经济增长的速率也应该比较快。这种推理在图6中得到支持。早先金融就很发达的地方,它们以后也更能通过民间金融把当地的资源配置好。这里,我们看到有没有“区域发展战略”政策支持的大项目并不是决定性的,更为关键的是一个省或地方有没有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和社会文化架构。如果有,该地方就更有能力调动本地的资源内生出经济增长动力。
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之所以用1978到1998年的各省经济增长数据,而不是更早时期的,是因为1934至1949年间有8年抗日战争和多年的内战,使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