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说明这一点,以笔者的老家湖南为例。判断一个地方的商业文化发达程度高低的指标之一是看该地人们对“投机倒把”的价值认同程度:人们越是能理解、接受“投机倒把”对社会的贡献,该地方的商业文化就越高。众所周知,湖南的革命文化历来就发达,人们反对、甚至打击“投机倒把”的情绪历来很高,以致到1990年代中期湖南各地政府还要设置路障阻拦大米、猪肉运往广东和湖北。当一个商人以一元的价格在衡阳买进大米,运到广州以5元的价格卖出时,湖南人没法接受,会认为那种暴利是“不劳而获”,不会认为这种商业活动给衡阳和广州两地的社会都做了贡献。—— 当然,如果连实物商品贸易所创造的价值都无法接受,那么对金融交易这种更抽象的商业交易的价值创造作用就更无从谈起了,于是为借贷所要付的利息回报就更被认定为“不劳而获”了。当一个社会的商业文化如此不发达时,整个社会反而会更同情、保护不还债的人,而不会站在放高利贷者的一方。这种文化环境当然增加了债务借贷的契约执行风险,使放贷者的权益容易被牺牲,因此借贷风险溢价必须升高,否则放贷人在利息不高的情况下是不会愿意把钱贷出去的。
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则金融越不发达
我们可拿各省人均耕地面积的高低来间接度量其商业文化的发达程度。一个省的人均耕地面积越大,那个省更有可能以农为主,其商业文化可能越不发达。按照上面的推理,其民间金融的发达程度可能就越低,平均借贷利率会更高。图2给出1934年各省平均利率与1914年时人均耕地面积的关系。图中的数据表明,人均耕地面积(以亩为单位)越多的省份确实有更高的借贷利率,其借贷市场也就越不发达。
图2:为什么各省金融发展程度差别如此之大

人均耕地面积越多的省份,其比较优势就越集中于土地,在该省农业就占据了更重要的位置,其商业文化发展就受到了限制。正因为金融交易是所有商业活动中最高级的形式,对法治环境的要求也最高,所以在传统农业省份中就不太能够产生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法治与社会文化环境。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为什么上述这些省份的金融借贷利率会更高。

从图3中看到,每个省的高利贷(这里为便于讨论将其设定为年利率30%以上的借贷)占所有民间借贷份额与人均可耕地面积之间也有着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社会文化环境越是对高利贷充满敌意,其高利贷现象则越严重。
当然,我们可能会猜测之所以沿海省份和人均耕地面积少的省的平均利率低,是因为那里的收入高,也更富有。根据1934年的各省平均家庭收入数据,我们发现:家庭平均收入越高的省份,其民间借贷利率则越低。但是,这两者的相关性(-0.27)要远低于平均借贷利率与人均耕地面积的相关性(0.52),因此,收入水平不能完全解释各省的金融发达程度的差别,商业文化环境起着同样重要的决定作用。
从宁夏所有民间借贷利率都在30%以上的数据以及图3中我们再次看到,打击高利贷的政策和意识形态的实际效果是适得其反:越是通过意识形态或者政策限制有利息的借贷,就越使利率变得更高。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和政策环境只会大大减少借贷资金的供给。而另一方面,民间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却并不会因意识形态或政策的禁止而改变太多,因为自从有人类以来就有对金融的需求,就会时常需要借贷的支持。以我最近读到的一本书为例,书中记载山西省从唐宋开始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其频率很高,自然灾祸的发生就会导致一些对短期资金的大量需求;我们可把这些由于天灾人祸和其他像婚宴、丧事、盖房等导致的大开支通称为非经常性开支。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让人们能利用金融工具平摊这些非经常性开支对生活的影响,让我们不会因为这些突发的大开支而落到无米下锅的状态。对金融借贷的需求是自然的,也是经常发生的。
尽管我们从主观愿望上反对高利贷,但简单地禁止民间借贷并不能够解决老百姓天然的金融需求。因此,对高利贷的憎恶并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为理解高利贷的成因,我们也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