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手续繁琐导致资金需求者“畏贷”。据余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信贷科科长段国平介绍,如果不是信用贷款,农民从农信社取得资金需提供担保或质押,贷款利息连同评估登记等贷前费用已经接近民间高利贷。余干县石口镇李家林村养殖户李西站说:“从农信社贷款没有较好的关系,就是送礼也没用。”在农信社贷款屡屡碰壁后,他只得以高息从民间贷款3万多元办起了养猪、养鸡场。泰和县马市镇仙桥村农民邹冬苟是全县的种粮大户,今年6月11日夏收前,农信社同意贷款3万元给他购买收割机,并要他隔天提款。但当邹冬苟改天再去时,农信社又说要等到7月份。邹冬苟说:“今年政府要求保护价收购粮食,我种了168亩地不可能还不了3万元钱,但说好的事转眼就黄了,到7月份夏收就完了,贷款给我还有什么用?”无奈之下,他只得向民间借贷购置了农具。
增加融资渠道 防范借贷风险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影响,大多数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给金融部门监管增添了工作难度;目前对普遍的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民间借贷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部门难管的尴尬境地。为改变这种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建议:
——引导和堵疏结合,规范借贷行为
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借贷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合理性;对于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进行严惩。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明确高利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同时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整。
——加快金融创新,优化服务方式
正规金融机构投入的增加不但将直接压缩民间借贷的存在空间,而且通过两者间市场份额的消长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民间借贷自觉将行为置于制度约束之下。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工具的创新力度,如温州地区的信用社在民间借贷活动的冲击下,实行利率浮动,与民间信用展开竞争,不仅改善了经营业绩,也使得当地的民间借贷利率下降。
同时金融机构要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农信社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储蓄信贷服务,大力吸收农村剩余资金,创新信贷保全方式,支持城乡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加快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加大社区合作金融组织的推广。
——建立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
专家建议通过统计局农调队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金融部门应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支持生产和经济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的,可以允许其存在,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规模、用途、利率进行调控。(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