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孙大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他也是“栽”在一部相同的法规上———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5月6日,胡象红在阳光下怀念着涂汉江:“我对我的客户说,原来有涂经理帮我,现在只好你们帮我了,货款付一半押一半”。
胡象红是武汉市江夏区最大的蛋品公司的老板,每年端午期间可以销售蛋品上百万只。
他说,没有涂汉江,就没有今天的胡象红。
然而,数次借钱给胡的涂汉江,却无法享受阳光———2004年2月11日,涂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款200万元。
和涂被同案判刑的,还有一个名叫胡敏的银行工作人员。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120万元。
根据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谋取非法利益”,从1998年至2002年,二人以各种名义共同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907万元,并按月息2.5%,超期月息9%的利率收取利息。二人从中获得利息收入共计114万余元。
故事主角涂汉江,现年41岁,武汉市江夏区人。其名字前曾经有一连串头衔:武汉市好多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武汉市江夏区政协常委、区工商联副会长、武汉市政法委和公安局执法监督员。曾被评为武汉市优秀青年和武汉市十大明星青年企业家。
与河北孙大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他也是“栽”在一部相同的法规上———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江夏好人”
1998年,是胡象红的关键年,也是涂汉江的关键年。
其时,胡象红刚创业,缺资金。
而涂汉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以经销啤酒完成自己原始资本积累后,以“知名商人和社会名流”的身份被当地政府盛邀回到江夏区。根据许多人回忆,在1998年12月的某天,为了欢迎涂汉江,当地政府曾经召开了一次座谈会。
会上,涂汉江允诺无息借款100万元给当地政府发展企业。
会议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涂汉江愿意借钱支持企业发展的名声以公开的方式远扬。
许多企业陆陆续续找上涂汉江,胡象红是其中之一。
如果能回到1998年年底的那一天,将看见涂汉江面对当地政府巨大的热情,在座谈会上慷慨发言。他说,感谢政府对他的信任。
其后,放贷似乎成了涂汉江“回归江夏”后的主营业务。到出事前,涂的借款者遍布江夏,甚至包括江夏区法院和公安局。
根据记者掌握的材料,2001年7月24日,江夏区公安局纸坊派出所曾经向涂汉江借款60万元。2004年5月6日,记者找到了此次借款的担保人———该公安局纪委书记鲁力。
鲁力讲述了这笔借款的来龙去脉。2001年7月,该派出所将上半年的罚没款提前挪用(按照规定,派出所的罚没款必须上缴财政,然后再由财政返还,然后才能自行支配),其后,该派出所所长余良华找到涂汉江商量借款。
据鲁介绍,因为款额巨大,涂要求公安局担保。在请示该局当时的主要领导后,鲁力在借据的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这笔借款为期半个月。在各方签字的借据上,注明“到期还本,不付利息。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全部借款,甘愿按月息9.99%计算付违约金,直算到本息还清为止。并愿支付对方每次追收此笔借款所花的全部费用,决不食言”。
这笔借款在借出第13天后归还。鲁解释,在用借款上缴财政以后,财政进行了及时的返还。
“不光我们找涂汉江借钱,事实上我们好多区领导都找过涂。”鲁说。
根据记者调查,涂的大部分资金是以武汉市贺胜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胜桥”)和个人名义借出。贺胜桥是涂在1997年6月注册成立的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人民币。
涂出借资金的对象主要分两种:一是经朋友介绍来的借款者,另一种是经过当地政府或机关负责人签字“批条子”的借款者。
据了解,后类借款者的“介绍人”包括当地的区委书记、区长、人大主任、农委主任等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位私营企业主,对从银行贷款和从涂手中借款进行了一个比较:“从银行贷3万块钱,前后得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还得从中打点什么的,资金成本并不低。而从涂总那里借钱,只需要几天就行。”这位私营企业主曾经朋友介绍,先后在涂手中借到为期一个月的短期周转资金,共计5万元左右。
在涂“出事”后,江夏区政协所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中,提及这类借款的背景:“近几年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