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大量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活动。大多数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能坚持正确导向,把握健康格调,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过多过滥,有的内容粗俗、格调不高等问题。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节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把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尤其是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作为重要节目内容加强管理。要坚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 三贴近”原则,严格把好节目的审查、播出关,要为党的十七大的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数量,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粗制滥造,拖沓冗长。各类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内容、品位、格调都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面向社会招募、组织参赛选手(包括各类专业人员)参加并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各类大赛、比赛、选拔、评奖、排行、竞技及其它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活动均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
四、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五、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参与者年龄原则上必须在18岁以上。
六、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广电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管理的要求,对参赛选手、评委、嘉宾、主持人、现场观众进行严格把关,发型、饰品、服装不能低级媚俗,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赛制、评语、主持人言行不能随意、低俗、偏狭,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时代人文关怀。
七、有关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不得随意炒作,避免追星逐利等负面效应。
八、凡在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中违反以上规定和出现低俗问题者,总局将追究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和组织审查者的责任。
(摘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通报》2007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