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过分自信
九年前,我开始在专栏文章中批评美国的反垄断法。八年前,央视《经济半小时》邀请我与当时“挑战微软霸权”的方兴东进行对话。其中涉及到反垄断法问题,编辑请我推荐几位支持我观点的中国经济学者。事前没有任何沟通,我只能凭感觉。假如我推荐的人,到头来反对我,那是双料尴尬。
找谁呢?我最有信心的是周其仁和张维迎。可是,当时他二人都不在北京。我于是去拜访茅于轼。谈到微软和垄断,茅于轼给我介绍如何用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的平方根来确定垄断程度,然后根据成本计算合理利润,从而让政府来管制垄断。在座的尹忠东回答:“要是这样来处理垄断,垄断者还会有积极性去控制成本吗?”
后来,央视找了盛洪。他的原话是:“我们如果放弃建立反垄断法的权利,微软就会哈哈大笑。”电视播出来,还印在《南方周末》上。茅于轼被公认是市场经济的旗手,而盛洪因为翻译了科斯的著作还被科斯邀请到芝加哥大学呆过半年。恰恰因为这样,他们对反垄断法的观点才深深刺痛了我。我跟一位熟悉科斯思想的经济学家谈起此事,他打趣说:“跟科斯握过手的人都不应该赞成反垄断法。”
去年,我到哥伦比亚大学旁听一场演讲。演讲者王晓晔教授,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我问王教授:“中国的反垄断法,将通过什么机制来确保反垄断执行机构具备充分知识,以裁决哪一种商业行为有利或不利于市场竞争?”王教授略显惊讶:“知识?你是说知识?我们在反垄断法问题上已经掌握了大量知识。在场很多人都是法律专家。我们有知识,但我们还要去训练。我们需要训练出大量法律人才,来进行反垄断法的执法。”
我不怀疑上述三位学者对市场经济的支持。一年多前,我请朋友将国内市面销售的反垄断书籍搜集起来。这批书籍中,“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反垄断法可以维护竞争秩序”之类的空话抄来抄去、此起彼伏,而真正深入到美国卷帙浩繁的案例、了解反垄断法究竟干了些什么的作者凤毛麟角,虽然我也并不怀疑这批书籍的每个作者,都是锐意维护竞争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问题是,大部分人低估了反垄断政策的微妙,不知道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仍然处于无知的状态,而在无知的状态中大刀阔斧地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①。
而到了大众媒体那里,反垄断法简直就成了许愿树。人们不仅一厢情愿地想用反垄断法来撼动行政垄断,还想用它来对付外国企业势力的经济渗透,用它来压抑因需求增加而导致的春运车票涨价,用它来抑制因时局变幻而导致的能源涨价,还要用它来抑制因通货膨胀而导致的房价、肉价、菜价和面价的上涨。在他们看来,任何“价高量少质低”的经济问题,根源都在于黑心商人狼狈为奸;而实施反垄断法,就能把坏人抓出来,把问题解决好。
经济学未对反垄断法提供支持
产业经济大师德姆塞茨(H.Demsetz)曾经在纪念谢尔曼法颁布一百周年会议上的致辞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们对竞争的理解中,还没有出现与反托拉斯有关系的内容(Wedonotyetpossessanantitrust-rele-vantunderstandingofcompetition)。”这不是说经济学还未曾去观察和解释竞争过程,也不是说经济学者还根本不理解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而是说随着经济学对市场、产业组织和竞争过程的深入研究,经济学家仍然不能对过去一百多年反垄断政策的所作所为,找到确凿的理论支持。
对于刚颁布的《反垄断法》,让我们先看大体结构,然后再看细节末梢。整部法律要处理的核心课题有三个:第一,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即说清楚什么是垄断;第二,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规定禁止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第三,界定“垄断协议”,即规定禁止垄断者或非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让我逐一说明为什么经济学对这三个课题均不提供理论支持。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加限定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这样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极其生硬的,但实质上是授予了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让他们随意认定被调查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市场份额”直接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划定,而什么才是 “相关市场”,根本就没有标准可言。退一步说,即使一个企业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济学上也无法推断这是反竞争或损害效率的。在无数的场合,由于约束条件和产业结构的特点,恰恰是激烈竞争才导致了成功企业的规模,而企业必须具备规模才可能带来效率 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