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个改革,肯定能够减少经济的波动,尽管中央银行本身仍然会犯错误,但至少不会因为经济因素之外的压力而犯错误。而我们不应当在灾难之后才想到改革。
南都社论
2007年8月30日无疑将被载入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的史册: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同、无1票反对、堪称完美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这一天,距离中国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已经过去了整整15个春秋。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制度变迁,中国的经济神话一度改写了经济学的发展规律和脉络,“北京共识”成为转型国家的成功秘诀和典范。然而,对一个法治传统匮乏的东方大国而言,虽然法治建设的成就不可抹杀,但毋庸讳言,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大厦基石的《反垄断法》的长期缺位成为中国社会转型中最大的制度“残疾”,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罪证”而备受“友邦”诟病。
因此,制定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同时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正确研判的“良法”成为中国各界的光荣与梦想。对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而言,其错综复杂的垄断情势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命途多舛,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载,立法过程中的刀光剑影和利益角逐,见证了中国市场制度转型的艰辛不易,可以说,发达国家的“旁敲侧击”,转型社会的政经生态,国资的固若金汤,外资的强势进入,民资的不安现状,垄断行业的分配失控,普通民众的维权希望,都在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中一览无余。
《反垄断法》虽然只有57个条文,在世界各国中是最短的,和欧美等国洋洋数十万言的法律文本比较,可能略显粗糙,但它结合中国实际,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还对阻碍中国经济发展毒瘤的行政垄断行为加以规制,在程序上明确了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承载着中国几代人推进经济民主进程、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以及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诉求,甚至还蕴涵着实现民族复兴的努力和大国崛起的愿景,而《反垄断法》在本次人大表决中无一票反对的法治奇迹更折射出民众对反垄断之举的强烈支持,是中国各界“集体行动的逻辑”,其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制度变迁中的重大里程碑和法治工程的完美“收官”之笔。《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政府转型,弘扬竞争文化,倡导商业文明,捍卫经济民主,无疑构建了一个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治初始框架。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垄断法》的出台只是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和理念,我们不能期待反垄断法出台后,中国的垄断态势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更不能期待《反垄断法》可以解决目前中国社会的一切问题。如前所述,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长期的权力垄断使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千丝万缕,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决定了当前颁布的反垄断法只能是一部“妥协”的法律,民众关注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在法律里得到强有力的回应,法律的空白和诸多不确定都可能因为缺乏操作性而成为“无能条款”,有心杀敌,无力回天,从而使反垄断法成为“戴着镣铐的舞者”。这决定了我们不能对反垄断法期待太多,渴求太多,而应该理性和宽容地对待反垄断法的种种不足之处,通过理念的嬗变,国民人格的再造以及利益集团力量的消长不断完善。把解决一切垄断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一部《反垄断法》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不仅天真,而且有害。
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来讲,考虑到中国垄断的独特态势,确保《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转型。我们看到,《反垄断法》用专门一章来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这是世界反垄断立法的一个突破和壮举,反映了立法者立足中国国情的务实态度,同时也说明了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毒瘤和中国社会各种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自然垄断,都和以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为特征的行政垄断有着天然的联系和耦合性,因此,《反垄断法》实施的好坏取决于行政垄断的根治,而行政垄断根治的关键又在于政府的转型和理念的嬗变,因此,在反垄断立法的同时,应当加大限制政府行为的立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这是根除经济垄断,保护竞争的根本,没有政府的成功转型,不打破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不抑制政府强烈介入市场的冲动,反垄断将永远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立法而言,《反垄断法》的出台只是万里长城走完了第一步,从发达国家的法制变迁的历史可以看出,反垄断立法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就反垄断法律最发达的美国而言,自1890年《谢尔曼法》起,对反垄断制度的规范经历了100余年,形成了以《谢尔曼法》为本源,包括《克莱登法》、《联邦贸易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