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24 10:20:00 来源: 证券时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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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守则》还特别列出了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的十一种情形。包括: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等。
《执业守则》明确指出,基金销售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收取不同费率。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